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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涉嫌两罪受审
2019-05-05 来源:安徽淮南检察
  淮南市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起由市级监察委员会移交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2018年8月21日下午3:06分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庭审持续至当天下午5:20分结束。

庭审现场

  案件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琰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院长侯伟担任本起案件庭审审判长。本案通过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淮南市检察院将该案列为市级观摩庭组织两级检察机关公诉干警现场听案。淮南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市直机关120名公务人员、各县区800名公务人员集中观看了庭审直播。

公诉人讯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汪传高、王克理、张磊等人钱财15.9万,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0条、第38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汪琳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琳身为查处非法采砂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通风报信,使他人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7条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电子示证

  本案围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辩解辩护内容,通过电子示证的方式展示了事实证据。庭审辩论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针对被告人汪琳是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二是汪琳有没有利用其查禁活动的职责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琳构成受贿的罪名定性及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是认为汪琳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涉嫌处罚罪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公诉人刘琰指出:辩护人“对法律所规定的查禁行为,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把查禁行为等同于形事查禁行为。把查禁活动的职责,直接归纳与司法机关。这种理解很不准确。我国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之间的衔接中,大量案例充分证明了很多的刑事违法行为,在行政阶段是由行政机关负有查禁职责。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刑事法规共同对犯罪活动具有查禁之责”。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被告人汪琳没有通风报信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向辩护人提出三个问题:第一,如果是政策性的宣传,为什么汪琳不向其他的非法采砂人去告知;第二,既然是公开的宣传,汪琳为什么要用换手机换地方等秘密的方法去告知;第三,既然是公开的宣传,为什么要在查处之前去告知?

  据质证显示,汪琳于2018年6月11日晚归案,当时其正与汪传高(行贿人,另案处理)在东城市场某土菜馆用餐。

  经查,汪传高是一名个体经营户,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常年擅自在淮河水域潘集区段禁采区多次非法采砂,但自2017年以来一直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而没有被打击处理过。究其原因,不是他运气好,而是用钱换来了汪琳的“内应”,给他通风报信。

  起诉书显示,汪琳在省市两级管理部门自组织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利用掌握的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信息,为汪传高通风报信,以帮助犯罪分子汪传高逃避执法检查。汪琳分别在2017年上半年、2017年8、9月份,2017年年底先后三次给汪传高通风报信; 2018年4月在淮南市组织的一次专项行动中,汪琳再次将行动信息透露给汪传高。汪传高在每次接到汪琳的信息后都通过拆除采砂设备、隐蔽采砂船等方式躲避检查,逃避打击处罚。

被告人汪琳

  被告人汪琳在最后陈述中,首先向法庭真诚的认罪悔罪。其在陈述中说道:“由于自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于权力认识不清,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导致犯下错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恳请法庭,能够根据主动坦白、积极退赃和认罪悔罪的表现,考虑到父母年迈,妻子体弱多病,孩子幼小的家庭实际状况,能够从轻处罚,早日回归社会,早一点多做一点对社会有益的事情,能够早一点早一天尽到一个做儿子,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

  另一名公诉人张一弛在发表公诉意见书时指出,汪琳涉嫌两罪,究其根本原因是党性修养的缺失,理想信念的滑坡。被告人汪琳应当深刻反省自己,从思想深处找到深刻教训的根源。本案是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方面铲除了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土壤,保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严肃查处贪污分子,更能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一次警示教育。检察机关将从大局出发,充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保证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合议庭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图片: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网 安徽淮南检察

责任编辑:罗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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