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 本市东外环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202省道(濉河路)以东、五宋路以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国家法定的春节假期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确需对前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 在限制燃放区域,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七)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
(十)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销售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能设置临时零售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件。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有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得在室外沿街占道摆摊设点销售或流动兜售烟花爆竹。
关于燃放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关于举报
➤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为举报人保密。
关于处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或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属地管理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垃圾未及时清扫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负有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