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上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史大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2年8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涉及罪名10个,涉及违法犯罪事实共30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等人自1997年后实施了大量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强势地位,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取大量非法利益,积累财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采取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连续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破坏选举、欺压、残害群众,10余年来,该犯罪组织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在芦岭镇及周边树立了强势地位,逐步垄断控制了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威胁地方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微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一审宣判后,除一名犯罪较轻的被告人服判外,其余被告人均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