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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也属犯罪!债主非法拘禁终获刑
2018-11-09 来源:黄山在线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讨债,不仅无法拿回欠款,还会被法律严惩。近日,谢某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徽州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害人方某与谢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2017年10月19日,谢某与胡某等人(均获刑)前往方某家中索要债务,后因无力偿还,便将其带至酒店,要求方某打电话找他人筹款。方某未筹得款项,谢某等人便在房间内对其进行殴打,次日下午,谢某同意方某离开酒店外出筹款,方某报警。经司法鉴定,方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为索债采用殴打、侮辱等行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谢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逐渐增多,引起经济纠纷不可避免,经济纠纷产生后,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切莫使用非法手段,否则可能“有理”变“无理”,走上犯罪道路,反而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诉的情形。(来源:徽州区法院 / 作者:吴娇)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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