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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 塑城市法治精神
——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喻志平
2018-09-05 来源:池州新闻网
 2016年,我市出台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为此,记者专门对一直参与和主导《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喻志平进行了专访,请他讲述《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执行情况等。

  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池州而言,《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出台具有特殊意义,因为这是我市首部实体性法规。”喻志平表示。随着该条例的出炉,池州也因此成为中央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后全国最早为城市管理工作立法的城市之一。

  据了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包括池州在内的6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市开始享有地方立法权。之后,池州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可以说做好了城市管理立法的充分准备。

  行使好地方立法权,池州第一部实体法从何立起?在顶层设计与地方需求的双重推动下,答案呼之欲出。在2016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征集过程中,市政府郑重提出了为城市管理立法的重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决定将其列入2016年立法审议类项目,于是便进入了立法程序……

  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有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工作推进会,专门布置立法工作。市政府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3个月时间,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深入调研、考察,反复征求意见,形成条例草案。8月,市政府将立法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8月底,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0月,市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尽管时间紧、任务重,但推进立法的过程,却不是简单地过程序、走步骤,每项工作都充分体现了依法科学民主的立法要求。”喻志平说。仅条例草案起草,就查阅、研究和依据参考了27项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文件、国家标准,4部部门规章,12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部外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6部我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还多次在较大范围征求意见,收集修改意见182条,研究吸纳117条。特别是贯彻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机制,9月下旬到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在市、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召开了六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一次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了19个相关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街道、社区、物管企业、居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并在《池州日报》和池州人大网站全文刊登修改稿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

  “这是池州的第一部地方实体性法规,标志着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启了立法工作的新征程,也标志着池州城市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纪元。”喻志平说。时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石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桂宗敏全程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环节,他是这样评价的:“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复杂的工作,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统筹、协调和制约,就会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乱象。这部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必将在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在有关立法论证会上也表示:“条例的制定,遵循了立法规范要求,比较贴近池州城市管理的实际。相信这部地方性法规一定会成为提升池州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和促进法治池州建设的重要奠基石。”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用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发挥各自优势,可以使立法的目的性、针对性、时效性、操作性更强,立法成本和施行效果的性价比也会更高。

  近几年来,池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争当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的排头兵。2016年,为升金湖保护区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被市政府列为年度重要工作之一。经过有关部门调研、考察、论证、起草,《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21日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30日以第23号市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是池州市政府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同时也是安徽省首部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政府规章。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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