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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湿地公园有了认定办法
2018-08-30 来源:颍州晚报
  为更好保护湿地资源,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市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近日,《阜阳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我市地处淮河流域,境内河流交错,湿地资源丰富。目前,我市拥有湿地总面积53109.98 公顷,包括4 种湿地类、7 种湿地型。
  
  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办法》规定,申报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显著或一定的人文、历史文化价值湿地景观,在保持区域湿地生态完整及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市级湿地公园规划面积不小于10 公顷,湿地率40% 以上;无土地权属争议, 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管理机构明确,建设投资主体确定,投资基本落实;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不得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叠或者交叉;具有一定的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具备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的能力。
  
  《办法》规定,禁止在市级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非法围( 开)垦、填埋湿地等;擅自采砂、排水、取土、放牧、烧荒;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设施;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的;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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