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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民警跟嫌犯做“买卖”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18-07-12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原标题:看守所民警跟嫌犯做起“买卖”

身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本不该知法犯法,可太和一名看守所民警,却向嫌犯兜售立功线索。    

近日,市中院二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年,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张某某是太和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三级警督,此前任太和县看守所副主任。    

2010年7月,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调查阶段,李某甲因病被取保候审。    

后来,李某甲了解到,如果提供其他嫌疑人的重大线索可以轻判,于是,他向在太和县看守所工作的朋友李某乙买线索。    

李某乙手头上没有线索,但他听说同事张某某手中有线索。    

随后,李某甲邀请李某乙和张某某吃饭,再次谈到了买线索的事。“提供线索的检举人家里穷,需要给5万元线索费。”张某某表示。李某甲点头答应。    

数日后,李某甲开车来到太和县看守所附近,在车上将5万元交给李某乙,李某乙随手把钱转交给张某某。    

拿到钱后,张某某将一张纸条交给李某甲,上写有太和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检举的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一案在逃人员的姓名和地点。    

这个线索,是一名在押人员向管教汇报时张某某听到的。    

警方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线索,在陕西省将一名嫌疑人抓获。    

最终,司法机关认为李某甲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拿到5万元后,张某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因害怕,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甲。    

2016年4月24日,颍泉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张某某取保候审,后执行逮捕。    

经查,张某某2012年就曾被太和法院认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经调查,张某某于2012年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徇私枉法犯罪发生在此事之前,属漏罪。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发现罪犯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首先对漏罪进行判决,确定漏罪的执行刑期,再与前罪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最后减去前罪已执行完的刑罚,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还应当执行的刑期。(凤凰网安徽综合阜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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