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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有了设置标准
2018-11-30 来源:阜阳日报
    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近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校外机构的设置和规范提供遵循。
  
  据悉,《标准(试行)》提及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标准(试行)》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名称、师资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才可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所。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的设置应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标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作为办学场所。招收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其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应按照培训对象年龄分别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另悉,今年5月以来,我市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经过摸查,全市共有校外培训机构704家,截至上月底,已经整改470家。其中,有55家校外培训机构因存在安全隐患、位于居民住宅等被直接取缔。本月底,我市有望完成整改校外培训机构500多家。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依据《标准(试行)》,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将参照《标准(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审批。同时,将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红黑榜”等 ,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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