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确定了构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7种情形: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人只签名不参与鉴定工作;鉴定过程或在鉴定文书中弄虚作假;被投诉并查实为有效投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定期将失信黑名单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将注销相关业务资质及鉴定人执业证,并不得再次申请。
该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司法鉴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司法鉴定行业风清气正的执业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余勇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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