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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一村民意外挖出青铜器文物
2018-12-27 来源:芜湖新闻网

平铺镇出土的青铜尊和瓷豆 王家才 摄

近日,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一村民,在改水改厕挖化粪池时,意外挖到了四件文物,该村民主动将文物上交给文物部门。四件文物中,一件疑似是西周时期的青铜器,存世量极少,可能为国家二级文物。据记者了解,繁昌县平铺镇境内有“皖南土墩墓群”,多次出土文物。而根据法律规定,私人不能随便挖掘文物,挖到文物就要上交国家,否则面临法律惩罚。

村民挖粪池时 意外挖出青铜器

事情发生在繁昌县平铺镇某村,村民邓先生家要改水改厕,就雇了瓦工挖化粪池、下水管道。12月20日左右挖掘时,瓦工感觉挖到了东西,当时并不知道是什么。随后,邓先生的妻子蒋女士就过来看,觉得有可能是文物,就让他们动作慢一点挖出来。最终挖出了四件东西,但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村民们也不知道。蒋女士主动联系平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镇文化站站长又跟繁昌县文物局进行了联系。

繁昌县文物局的工作人员赶到后,发现一件是青铜尊,在古代是一种盛酒用的器具。此外,还有三件原始瓷豆,属于生活用品。文物局的工作人员判断,这些文物疑似是西周时期的产物,多半为贵族群体使用。目前,这些出土的文物,均已移交给繁昌县文物局保存。

这次出土的文物,到底是什么年代的?12月26日,记者联系繁昌县文物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访。据知情人告诉记者,这次发现的青铜尊非常珍贵,上面还有字(铭文),保存基本完整,纹饰非常丰富,目前存世量比较少,可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出土文物至少已有2500多年历史

这次出土的文物,位于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这个地方有大量的西周至春秋古墓群。资料显示,夏商周为我国最早的三个朝代,其中周朝分为西周和东周,西周为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段,春秋时期为公元前770年~476年。记者推算了一下,若该青铜尊为西周时期文物,最少有2700多年的历史;若该青铜尊为春秋时期文物,最少也约有2500年的历史。

另外据媒体报道,2004年10月,繁昌县平铺镇西周时期瓜墩遗址考古发掘取得重要进展,瓜墩遗址是一个西周中晚期长江下游地区常见的台形遗址,距今2700年至3000年,由省考古研究所、安徽大学和中国科技大学组成的考古队,发现了大量的房屋、水井、墓葬等遗迹,出土了陶器、石器、原始瓷器、青铜器等珍贵文物100多件。2013年11月5日,繁昌县平铺镇新牌村村民在山地耕作时发现文物,县文物局闻讯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往现场,共出土青铜器3件,鼎1件、匜1件、铃1件,为西周晚期铜器;此外土墩墓也出土了部分印纹硬陶残片,说明繁昌地区的土墩墓埋葬的并非都是普通平民百姓,也有部分贵族,这些器物的发现,为皖南青铜文化及皖南土墩墓的研究提供了一批难得的实物资料。

土墩墓见证古老葬俗

平铺镇这次出土的文物,再次让人关注土墩墓以及“皖南土墩墓群”。土墩墓是广泛分布于长江下游以南苏南、皖南、浙江北部等地区的吴越文化遗存,这一文化遗存因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多年来一直备受考古界的关注。

“皖南土墩墓群”由南陵县境内的千峰山土墩墓群和繁昌县平铺镇境内的万牛山土墩墓群组成,二者连成一片,先后成为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万牛山土墩墓群于1982年文物调查时发现。1985年,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繁昌县文物管理所共同发掘了几座土墩墓,出土文物有印纹陶罐、瓿、陶纺轮等。另外,繁昌县文物部门曾在这一带征集了一批从土墩墓中出土的文物,有小铜鼎、铜剑、青铜盖鼎以及原始瓷豆、罐等。根据出土文物分析,这里是一处西周至春秋时的大型公共墓地。繁昌在春秋以前为吴国辖地,是古代吴越民族活动的地区。土墩墓存在平地掩埋,堆士垒冢和竖穴坑并存以及一墓一墩、一墩多墓的葬俗现象,具有浓郁的江南土著特色,属于吴国重要文化遗存之一。1992年,被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单位。

资料显示,夏商周时期,中原地区的墓葬是挖坑掩埋,不封土,不植树。春秋以降,中原普遍出现墓上起冢的做法,这是受江南吴越土墩墓影响而逐渐流行起来的葬制。战国中期,楚国灭越国,土墩墓葬俗逐渐被楚国挖坑堆冢的葬俗取代而基本绝迹。皖南土墩墓群的发现,是研究吴越文化的重要资料,对研究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土著文化的关系、中华文明的一体化进程等重大课题具有重要意义。

自家院子里挖到的文物也要上交

除了繁昌县平铺镇外,芜湖县红杨镇近期也发现一处古墓。11月30日,芜湖县红杨镇一村民在整理土地时,发现一座砖砌古墓,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汇报,红杨镇文化站与芜湖县文物所联系,县文物所到达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墓形特点,文物所工作人员推测这可能是宋代古墓。由于墓室穹顶已经坍塌,文物所决定进行抢救性发掘,发现了一只具有明显宋代特征的碗,这也是在芜湖县境内首次出土这样的宋代古碗实物。

记者采访时,平铺镇的工作人员一再表示要保护文物,对于保护文物有功的人员,文物主管部门会给予相应的奖励,而对于故意破坏或者盗取文物,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以邓某为例,他在自己家的地方挖化粪池,意外挖出青铜器等文物,这些文物是否能归他所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而发生在西安的一起案例,足以让人警醒。2014年7月,赵某与其弟在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古墓葬,就开始挖掘。两人盗掘出铜鼎、铜爵杯等8件文物。后兄弟俩准备将所盗文物倒卖,因价格问题未果。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当场查获8件被盗文物。经鉴定,8件被盗青铜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4件。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对被盗古墓葬现场勘查,判断该墓葬时代应为商末周初,并位于沣镐遗址保护区内。2015年,西安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赵某认为量刑偏重并上诉,陕西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刑法》中专门有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其中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马正超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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