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镜湖区法院刑庭书记员张琴介绍,2017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汪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等人在本市某酒店附近聚餐,喝了大约六、七两白酒。此后直到2017年12月25日凌晨,汪某某又多次饮用大量啤酒。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醉酒后独自一人从华兴街某火锅店离开准备回到住处。在途经苏宁广场时,看到广场门口空地上的巨型圣诞树,他一时冲动用打火机将其点燃,导致巨型圣诞树(经鉴定价值176344.11元)被完全烧毁,外墙上的LED屏部分屏幕(经鉴定价值137800元)损坏。被告人汪某某点燃圣诞树之后回到其住处。2017年12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本市弋江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314144.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汪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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