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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马鞍山养狗规定还要严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8-10-18 来源:芜湖新闻网
    日前,《大江晚报》报道了马鞍山市出台“史上最严”养狗规定一事,引起很多芜湖市民关注,市民们纷纷期待芜湖也能尽快出台类似规定。10月16日,《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获悉,芜湖在限制养犬方面,学习借鉴了济南、青岛等地的成功经验,相关规定比马鞍山的更严,管理办法也很系统、详细。未来,芜湖人养狗、管狗将有法可依。

    市民呼唤出台新规规范养犬

    2017年1月1日至8月中旬,芜湖市涉及犬类的警情共4251起,大部分都是因养狗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休息及惊吓到他人而引起的纠纷,其中刑事案件76起,行政案件183起。近年来,一直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今年芜湖市政协会议上就有3份关于规范养犬的提案。

    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由于2013年没有继续修订和保留,该《办法》自动失效,导致我市没有关于养犬方面的规范,各执法管理部门没有管理的依据,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推动开展,近年来广大群众对养犬的规范管理呼声日益强烈,根据市政府要求,芜湖市公安局起草了新的管理办法。

    《芜湖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四章二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为养犬限制和登记管理,从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养犬人及单位资质、养犬限制条件、犬只登记、年审制度及管理规范;第三章为养犬行为规范,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为养犬人应遵守的规定、犬类养殖及交易应遵守的规定;第四章为罚则,从第二十一章至二十八章,主要内容为对各类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阻碍抗拒执法管理人员执法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执法机关和个人不履行职责的处罚。其中公安机关处罚幅度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幅度,城市管理、农委畜牧、工商等机关处罚幅度为暂定,待征求这些部门意见后确定。

    各部门职责不再是笔“糊涂账”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以及江北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和无为县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此前,涉及到养狗的问题,老百姓都是打110报警,由公安出警处置,涉及构成行政、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都及时予以查处,但很多问题公安也无法解决,尤其是涉及犬只收容与处理方面,由于我市没有建立犬只收容场所,导致经常有犬只无法安置处理的状况出现,基层派出所束手无策。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基本没有开展工作,出现推诿搪塞等现象。

    《征求意见稿》中称,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公安、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及财政部门参与的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全面负责协调处理限制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上述部门参加的限制养犬管理联合办公室,具体开展限制养犬的登记、免疫、发证及流浪犬收容工作。

    其中,公安机关负责限制养犬的审查、登记、审批、发证工作,对违规养犬的行为进行查处,捕杀狂犬,以及由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

    农委畜牧部门负责界定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对养犬人申请登记饲养的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植入电子标签,犬类疫情的监控,开办犬类销售点、诊疗点的审批以及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收容流浪犬,建立犬类收容场所;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和监管,查处违规经营活动;

    卫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

    植入“电子芯片” 每年年审一次

    《征求意见稿》称,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度审验制度。限养区范围内,申请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年审,不得养犬。

    在养犬资格方面,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暂住人员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需要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养犬。

    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在登记管理方面,各区(县)联合办公室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养犬手册,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养犬单位名称、联系号码、养犬地点、犬只编号、品种、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

    养犬实行年审制度,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年审时,应当提交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农委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疫后,公安机关予以登记年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养犬资格。

    区县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在登记、免疫及年审过程中发现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只时,有权暂扣和检疫;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捕杀措施,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各部门将通力合作,公安机关将建立限制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与农委畜牧、城市管理、工商、卫计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将设立犬类收容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限养区内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迁出的,原养犬人应在七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变更养犬地点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养犬登记证、号牌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申请补办。

    已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送犬类收容所按弃犬处理。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检查处置。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外地人员携犬来芜湖逗留的,必须持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农委畜牧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并遵守芜湖相关规定妥善管理好犬只;在限养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也要办理登记手续。

    在限养区内养犬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及年审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凭相关残疾证明,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收容所及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犬类收容所”。犬类收容所负责收容、处理流浪犬、走失犬、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限制养犬管理部门暂扣及没收的犬只。对满三十日无人认领的走失犬、暂扣犬以及其他犬只,经检查健康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准予领养。

    养犬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养犬人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故意遗弃所养犬只。在限养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自有住宅、院落内饲养犬只,禁止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

(2)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期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4)养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6)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等应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养殖交易进行了规定,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

    违反规定 将受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批养犬的;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居民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的或单位违反规定养犬的;故意遗弃所养犬只的;养犬人未及时办理注销、变更、补办等手续的;在自有住宅、院落外饲养犬只,或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因工作、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未装入犬笼运送并由专人看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外出时不为犬只佩戴犬牌,未由完全民事能力人用束犬绳(链)牵引;未及时清除犬粪;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暂扣犬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在户外拒不使用约束绳(链)牵引犬只的,按流浪犬处理予以没收。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未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委畜牧部门报告的;犬只死亡,养犬人未送交农委畜牧部门作无害化处理,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尸的,由农委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

    出售的犬只,没有农委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由工商部门处以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限养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其家庭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和意见,可于11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形式反馈至市公安局。信函地址:芜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邮编:241000;电话:0553-2937302;电子信箱:1020522386@qq.com。

    记者 马正超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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