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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 乌龙指事件后的杨剑波
2018-06-27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被驳回,持续四年最终落槌

2017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决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约5.2亿元,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这一案件历时四年,最终落槌。如今,对于这一案件,杨剑波表示不方便再接受采访。不过,在案件审理期间,《南方人物周刊》曾在上海对他进行一次采访。

初夏的上海,潮湿多雨。2014年4月的一个周日,杨剑波站在讲台上,讲授商学院的《金融实务专题》课程。这是他教授的一门选修课。听课的学生挤满了教室,甚至有人慕名从外地赶来蹭课。

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之后几个月,他的身份变成了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也是金融实验室主任。“新鲜、愉悦,也未必辛苦。”杨剑波感觉“教书也蛮好”。而在此之前,他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业绩在国内数一数二。

在案件尘埃落定之前,杨剑波并不忌讳讲述他一举成名的经历。2013年是他在光大证券工作的第十年。

8月16日这天,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如往常一样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由于系统缺陷,交易员错误下单买入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致使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其中上证指数上涨近6%。为控制市场风险,光大证券之后通过借道ETF卖出股票并卖空股指期货。

外界称之为“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杨剑波当时正是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当天交易。

这一天,杨剑波的名字成了光大证券的一个符号,为公众所熟悉。四个月后,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惊愕之余,一直自觉背着沉重“黑锅”的杨剑波,决定起诉证监会。

2014年4月3日上午,北京石景山,杨剑波生平第一次走进法院。这一天,他的官司对手是证监会。官司吸引了大批媒体记者。

彼时,36岁的杨剑波身材修长,留着毛寸头,鼻梁上驾着一款无框眼镜,身穿灰色西装、灰色马甲,打着蓝白条纹领带,斯文得像个书生,但在法庭上,他一开腔,气势很盛。

2014年12月26日,北京,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案一审被判败诉

调查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爆发后不久,证监会组织调查小组入驻位于上海静安区的光大证券办公楼,调查整个事件。

2013年8月18日,证监会对外通报,关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不过,光大证券自营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杨剑波得知这一通报,觉得证监会很专业,也很客观,“指出了我们内控的问题。”他认为证监会的这一说法,表明事件与他没有太大关系,心情放松不少。“稍微的处罚之后,一切会恢复正常。”他事后向《南方人物周刊》回忆。

8月20日,光大证券领导把杨剑波叫去办公楼21层谈话。听了一番安慰话语之后,杨剑波被告知,管理层决定暂停他的职务。这样的结果,他接受。“暂停职务的意思是,早晚还会给你恢复。”杨剑波相信,一切已经过去,暂停职务是自己受到的最后的惩罚。在此期间,监管系统调查小组给他做了近十次笔录。

8月27日,杨剑波听说,“乌龙指事件”可能被定性为内幕信息交易。他不以为意,并不认为自己会受到其他处罚。8月30日,杨剑波和光大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预处罚意见。证监会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已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杨剑波是受处罚者之一。

半年之后,证监会在庭审中指出,在“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因为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所谓乌龙指仅仅是市场的诸多传闻之一,因此不能认为属于事实公开状态。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当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但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因此,证监会“根据案件事实和《证券法》的授权认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

杨剑波听到被处罚的消息,倍感错愕。他从未想到事情会如此严重,更没想到自己会受罚。他觉得很委屈。他称自己在“8·16”当天的对冲操作,是单纯的职务行为,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他只是一个执行者,不应担责。

证监会的电话询问笔录显示,光大当天错单交易之后,证监会、上海证监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工作人员一直在与光大进行沟通,下午交易操作时,杨剑波也一直与监管机构保持热线沟通。

“对冲怎么可能是内幕交易呢?”杨剑波难以置信。

“乌龙指事件”当天上午,光大证券自营部门的错单交易发生在A股的证券市场,下午的对冲交易则发生在股指期货市场。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利用上午发生的72亿错单买入,在证券市场做多,下午利用这一未公告信息,在股指期货市场做空获利,构成内幕信息交易。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则认为:光大在“乌龙指事件”中的交易操作,是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本身是公开的。他称,国内原有的证券制度,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这类跨市场的交易机会,为法律所允许。

李江还认为,杨剑波属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只是部门经理,不应该承担公司高管决策带来的风险。不过,证监会在后来的一审中表示,杨剑波在事件发生后,与光大证券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开会达成了意见,由杨剑波负责。杨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这一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此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3年8月16日,股民在江苏南通一证券营业厅关注股票行情。当日因乌龙指事件,权重股集体触及涨停,沪指一度涨幅超过5%,沪深指数午间开盘后逐渐恢复正常走势,上午涨幅全部回吐,翻绿下跌

受罚

与杨剑波一并受罚的,还有其他三人。

8月30日,杨剑波等人收到证监会预处罚意见之后,光大证券一名高层曾找他们谈话,劝解受罚者不要过于激动,对这次处罚冷处理。

此时,杨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并不熟悉,虽然心里不太服气,但觉得未来通过向证监会陈述,或许能更改结果。

按照证监会的制度,杨剑波等人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为自己解释、辩白。一种是向证监会递交陈述意见,另一种是举行听证会。杨剑波最后放弃听证,只提交了书面陈述。其他受罚者也做了同样的选择。证监会代表在2014年一审中表示,2013年9月9日收到杨剑波的意见,明确表示不需要举行听证会,但需要申辩。

很多天以后,杨剑波才得知,当时,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曾建议,他们同时选择书面陈述和申请举行听证会,这样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8·16事件”之后,光大证券高价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

“哪里想到这当中还有很多tricky(微妙)的事情。”杨剑波说了一句夹着英文单词的话。

2013年11月13日,证监会让杨剑波领取正式处罚通知书。次日,杨剑波看到结果,最后的处罚比预处罚更为严厉:证监会把杨剑波定性为内幕交易责任人之一,并做出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以及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的处罚。依据这一处罚,杨剑波只能永远告别工作了十年的金融行业。

杨剑波希望光大证券能够帮助他。他打电话给光大证券的律师。律师说,公司会来找他。此前,他接到证监会预处罚意见书时,光大证券高层和公司律师都曾找他谈话,他觉得这一次,公司也会帮他渡过难关。

从2013年11月14日开始,他一直在等候光大证券的人来处理他的案子,但没有一人过问。他多次给公司高管打电话、发短信,一直没有回音。

“我等了公司将近一个月。”到了12月上旬,杨剑波再也等不及了。他跑到光大证券办公楼,找到公司领导,但未能得到回复。他觉得公司已经放弃了他。

在此之前的10月,杨剑波已经觉察到一些细微的迹象。那时,光大集团针对“乌龙指事件”,组成了一个内部调查小组,主要是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进行追责。有一天,杨剑波被调查小组叫到办公室谈话,时长大概45分钟。

杨剑波回忆,他曾直接对调查人员说:“我担心这次被处理的人和没有被处理的人,会分化成两个集团。”

“后来就是这样的。”杨剑波说。

在“乌龙指事件”爆发之后,杨剑波觉得比任何时候更深刻地了解了自己。他说自己并不绝望。“这不是世界末日。”杨说很多记者在见到他之前,都会误以为他心情很糟糕,事实上他自始至终一直不慌不忙。“把这个当成生活的一次历练,发生了就坦然面对。”很快,他便开始着手准备自救。

自救

“乌龙指事件”之后,前光大证券总裁徐浩明也接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与杨剑波一样,徐也被罚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并被罚款60万元。

徐浩明是“乌龙指事件”的主要决策者,事件发生一周后,从光大辞职。光大证券前助理总裁杨赤忠、财务部前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沈诗光是另两名被罚者,也被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均已辞职。三人一直保持沉默。本刊记者曾多次联系这三人,除杨赤忠婉拒采访之外,均无回音。

杨剑波是四人之中唯一出来发声的人,甚至高调起诉证监会。2013年12月中旬,杨剑波从光大辞职,开始物色律师,准备起诉。

他把筛选的范围尽量缩小:一擅于行政诉讼,二熟悉金融主业,三最好打官司赢过证监会。他先后见过近20名律师,很快,在海南凯利案中赢过证监会的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成为他的选择。在朋友介绍之下,他说服李江做他的代理律师。

杨剑波此前已经做了不少准备工作。他从光大暂停职务之后,开始研究与光大乌龙指相似的案例,尤其是与金融衍生品和内幕交易相关的案例,并向法律人士咨询。他还频繁拜访国内外同行,寻找解决途径。

“朋友有些人支持,有些人不让我去。”杨剑波说,家人和很多朋友都鼓励他起诉证监会,给了他很多精神上的慰藉。

2014年2月8日,新年的第二个工作日,杨剑波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证监会,要求证监会撤销市场禁入处罚。

证监会认为,对杨剑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为光大乌龙指期间发生程序错误,其在内幕信息未公开之前应该拒绝交易,而不应该反手交易,违反公开交易原则。

北京一中院综合各方证据,审理之后认为:证监会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

这一官司持续了四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被驳回,杨剑波的自救,以失败告终。

责任编辑:王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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