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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儿童食品安全置于优先保障地位
2018-06-15 来源:中国医药报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乎执政党地位和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将食品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而在食品安全战略中,儿童食品安全应享有特殊的保障地位。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最为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食品安全及营养等各方面状况对人一生的身体体格和智力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儿童抵抗力弱,对食品营养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比成人更要严格。一旦儿童食品存在危害因素,产生的持续伤害可能会更久更强。从长远来讲,儿童食品安全关系着国家未来的国民身体素质,关系国家竞争力,关系民族兴旺。因此,儿童食品安全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加倍重视,基于食品安全的儿童生命健康权、发展权应在国家保障体系中享有特殊保护地位。

当前,许多国家都把儿童食品安全置于优先保障地位。以美国为例,除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于食品的规定外,美国联邦法规还有多处涉及婴幼儿食品,如美国联邦法规第21卷下第106部分就对婴儿配方食品质量控制程序,从总则、质量控制程序、记录报告、通告要求四个方面做了规定;第107部分则对婴儿配方食品的总则、标签要求、豁免条款、营养素要求、问题产品召回五方面作了规定。欧盟则对婴幼儿配方食品、谷基加工食品、罐装食品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国甚至把生产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的罪行与贩毒、军火走私一起并列为“危害安全罪”。

我国近年来也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出台了一系列标准和监管措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食品生产企业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对儿童食品的定义、标准、企业责任等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将儿童食品安全置于全面保障、优先保障、特殊保障的地位,还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进一步探讨明确。

将儿童食品安全置于食品安全战略的特殊保障地位,应以预防为主,注重家庭教育。相比事中监管和事后弥补,儿童食品安全更应重视风险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一方面与食品自身的成分相关,即由食品成分本身的生物特性和化学特性引起的安全风险,属于客观存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其不仅仅包含食物成分所具有的相应物质性危害,还反映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感受、认识,以及间接产生的其他危害。对于儿童食品安全而言,后者的意义更为明显,建议将这部分列入儿童食品安全守护关注的重点。(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执行主任韩大元)

 
 

责任编辑: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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