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孔令才 近日,因酒后驾车,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一公职人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中共党员,霍市某单位公职人员。2018年8月26日21时许,李某驾车辆沿霍市某小区北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夜市T字路口左转弯时,与路边停放的轿车相撞。李某驾车逃逸时又与路边绿化树木相撞,后被霍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检测,李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乙醇含量为142.33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不仅触犯了国家法律,更为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不容,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将对李某危险驾驶罪案件通报其所属单位并抄告霍市纪委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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